两地检察机关联手实现在押犯异地缴纳罚金

  时间2019-08-26
  近日,旅顺口区检察院与盘锦市城郊地区检察院通力协作,帮助一名正在服刑的罪犯实现了以其劳动所得及时异地缴纳罚金的愿望,一笔1500元的罚金从大墙内成功汇入执行法院的罚金缴纳账户。

  今年7月下旬,盘锦市城郊地区检察院通过大连市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局向旅顺口区检察院提出协作请求,称该院在监狱巡回检察中得知服刑罪犯王某有用劳动报酬缴纳罚金的意愿,因缴纳罚金数额较小,且其本人正在服刑,无法亲自到法院缴纳,希望旅顺口区检察院给予协助,帮助王某缴纳罚金。  

  旅顺口区检察院接到请求后,第一时间与旅顺口区法院取得联系,进一步核实王某盗窃案裁判生效后财产刑执行情况。

  王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旅顺口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王某名下6000余元存款被强制执行,后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旅顺口区法院于2018年终结本次执行。

  服刑中,王某获得的劳动报酬仅为1500元,尚不能足额缴纳全部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法条并没有限制被执行人缴纳罚金的数额,且王某能够在服刑过程中用获取的劳动报酬缴纳罚金,充分表明其主观上认罪悔罪,有积极接受财产刑的自觉性。为了鼓励在押犯积极履行财产刑,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职能,经与旅顺口区法院积极协商并取得同意,旅顺口区检察院向盘锦城郊地区检察院提供了该案执行财产刑的银行账户,促成该笔罚金款汇入指定账户。

  日前,异地在押犯王某所缴纳的1500元罚金款已经成功汇入了旅顺口区法院罚金账户。至此,大连、盘锦两地检察机关终于帮助在押犯王某实现财产刑异地缴纳的愿望。